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11号
唐*:
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区**镇。
你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塌陷区水塘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对你承包的位于**区**镇**村的水塘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区**镇**村塌陷区水塘内倾倒粉煤灰、煤矸石。水塘水面约20亩,倾倒粉煤灰约1000余吨,粉煤灰倾倒在水塘西侧;倾倒煤矸石约1000余吨,煤矸石倾倒在水塘西南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唐*的身份;
2.2024年3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唐*在**区潘**镇**村塌陷区水塘内倾倒粉煤灰、煤矸石,倾倒粉煤灰约1000余吨,粉煤灰倾倒在水塘西侧;倾倒煤矸石约1000余吨,煤矸石倾倒在水塘西南角的情况;
3. 2024年3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唐*在**区潘**镇**村塌陷区水塘内倾倒粉煤灰、煤矸石,倾倒粉煤灰约1000余吨,粉煤灰倾倒在水塘西侧;倾倒煤矸石约1000余吨,煤矸石倾倒在水塘西南角的情况;
4.2024年3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唐*在**区潘**镇**村塌陷区水塘内倾倒粉煤灰、煤矸石,倾倒粉煤灰约1000余吨,粉煤灰倾倒在水塘西侧;倾倒煤矸石约1000余吨,煤矸石倾倒在水塘西南角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6.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1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