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1:31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

性别19******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镇。

你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村塌陷区水塘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3  4 日对你承包的位于******村的水塘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村塌陷区水塘内倾倒粉煤灰、煤矸石。水塘水面约20亩,倾倒粉煤灰约1000余吨,粉煤灰倾倒在水塘西侧;倾倒煤矸石约1000余吨,煤矸石倾倒在水塘西南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

2.20243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区潘****塌陷区水塘内倾倒粉煤灰、煤矸石,倾倒粉煤灰约1000余吨,粉煤灰倾倒在水塘西侧;倾倒煤矸石约1000余吨,煤矸石倾倒在水塘西南角的情况;

3. 202434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区潘****塌陷区水塘内倾倒粉煤灰、煤矸石,倾倒粉煤灰约1000余吨,粉煤灰倾倒在水塘西侧;倾倒煤矸石约1000余吨,煤矸石倾倒在水塘西南角的情况;

4.20243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区潘****塌陷区水塘内倾倒粉煤灰、煤矸石,倾倒粉煤灰约1000余吨,粉煤灰倾倒在水塘西侧;倾倒煤矸石约1000余吨,煤矸石倾倒在水塘西南角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6.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规定

20244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1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9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4426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