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2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河南日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6YUMB7K,法定代表人路赞勇,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纱厂街道老107国道路东回收公司院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4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为新庄孜电厂整体拆除项目现场施工方,正在进行拆除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路赞勇、王亚辉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4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20244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4.20244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442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行裁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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