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8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金瑞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5MA2NLMQQ4A,经营者陈世,地址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孔集村皮家路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3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采取相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堆放污泥,污泥为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陈世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3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采取相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堆放污泥的情况;

3.202432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未采取相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堆放污泥的情况;

4.20244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采取相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堆放污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42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裁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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