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不罚〔2024〕1号
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2WDHQ96K,法定代表人王静静,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路1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经调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发现其排污许可证噪声排放信息备注中列明噪声自行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该公司现场提供了2023年2季度和4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未能提供1季度、3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以及该公司总经理孙震受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证据2. 2024年1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用尾气处理液加工项目”处于生产状态,同时其未能提供1季度、3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3. 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2023年1季度、3季度因处于停产状态故无法开展噪声自行监测的情况。
证据4.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了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用尾气处理液加工项目”处于生产状态。
证据5.技术服务合同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份与淮南市宜青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及淮南市宜青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证明2023年3季度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监测条件。
证据6.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企业2023年1季度、3季度生产运营情况。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
证据8.淮南市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用电情况统计表,证明2023年1季度、3季度用电情况。
证据9.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淮南环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