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16:44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镍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MA8PB6RH1R,法定代表人姚家福,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智造园区李园路东侧、卧龙路南侧农民工创业园。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12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现有事故应急池总容积不足250m3,雨水总排口未设置截止阀,应急物资库内无沙袋、药品等应急物资,生活污水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污水总排口位置信息不一致。此外,在你公司厂区发现一辆柴油叉车正在使用,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叉车开展现场监测,根据检验报告(编号:3401000108240312101337347)的结果,三次烟度测量的平均值为1.2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Ⅱ类排放限值(1.00m-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姚家福、张友斌)份,证明了安徽镍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姚家福、张友斌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现有事故应急池总容积不足250m3,雨水总排口未设置截止阀,缺少沙袋、药品等应急物资,生活污水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污水总排口位置信息不一致。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公司一台柴油叉车开展现场监测的情况;

3.2024年3月12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你公司现有事故应急池总容积不足250m3,应急物资库内仅有吸油棉,无沙袋、药品等其他应急物资的情况;

4.2024年3月12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你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污水总排口位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5.2024年3月12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你公司拥有并使用一辆柴油叉车(机械型号:CPC,出厂年份:2019,额定净功率为:36.8kW)且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叉车开展现场监测的情况;

6.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3401000108240312101337347)1份,证明了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公司拥有并使用的柴油叉车开展现场监测且三次监测的平均值为1.2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Ⅱ类排放限值(1.00m-1)的情况;

7.2024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开始生产,现有事故应急池总容积不足250m3,雨水总排口未设置截止阀,缺少沙袋、药品等应急物资,你公司生产车间生活污水排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生活污水排口为办公区的生活污水排口。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公司一台柴油叉车开展现场监测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中的表14通用裁量表中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仟元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元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元

共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