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淮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责任科室 |
1 |
机动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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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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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6月至11月 |
大气科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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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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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 |
2024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 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全市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6月至11月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
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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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202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特殊、一般检查对象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 4月至11月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 |
市场监督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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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
2024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污登记表质量进行抽查 |
排污登记表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 4月至11月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 |
市场监督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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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般建设项目 |
2024年度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2023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
市级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 4月至11月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 |
市场监督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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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 |
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9家,根据实际抽查基数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6月至11月 |
省级统一发起,市、县不再另行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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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 |
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新机动车销售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省级统一发起,市、县不再另行发起 |
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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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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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2024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可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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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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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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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罐车罐体检测合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发证的检验机构检验的罐车罐体);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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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猪定点屠宰场 |
2024年度全市生猪定点屠宰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发起,市生态环境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支队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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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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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贸企业 |
2024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全市工贸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支队 |
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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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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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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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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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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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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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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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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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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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成品油经营 |
202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大气科 |
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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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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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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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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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对企业登记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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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2024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固定废物与化学品科 |
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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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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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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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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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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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业资质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建筑业资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3.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4.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7.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8.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全市建筑业资质企业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国动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国动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支队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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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部门 |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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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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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预拌混凝土企业 |
2024年度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
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支队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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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污水处理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市、县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支队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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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ODS类企业 |
2024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ODS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企业的监管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市、县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支队 |
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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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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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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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 |
2024年度生产建设单位联合抽查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三同时”落实情况,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落实情况 |
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 |
市水利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水利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1月 |
水生态 环境科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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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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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2024年度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部门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委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支队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污染防治工作 |
注:每项任务联查部门中第一位的部门,为此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请对照计划时间,及时抽取并发起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