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清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05-06 17:02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责任科室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等。

支队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支队

5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支队

6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 

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支队

7

销售的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8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支队

9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10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省、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大气科

11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重点建设

用地

重点检查事项

卫星

遥感、实地核查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土壤科

12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一般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省、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核与辐射安全科

13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重点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4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特殊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

16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

17

一般建设

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

18

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科

 

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抽查事项对应的抽查对象“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开工建设

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以内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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