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6-03 17:10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0804,法定代表人:刘念,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钟山园小区10号楼*单元*室。

2024年4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友春、陈婧对你单位负责的青少年文化体育中心项目进行建筑工地专项巡查。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40403202107160199),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建筑垃圾等易扬尘物料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施工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未对建筑垃圾等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的事实;

3.2024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对建筑垃圾等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的事实;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45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田)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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