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16:00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李兵兵

性别19*****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40*************58,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

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330日对你经营的位于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卢沟村船闸内堆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平圩镇卢沟船闸内露天堆放煤泥,堆放总量约4000吨,占地约9亩地,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李兵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堆场煤泥所有人李兵兵身份;

2. 20243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在平圩镇卢沟船闸内露天堆放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3.202433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在平圩镇卢沟船闸内露天堆放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4. 202433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你在平圩镇卢沟船闸内露天堆放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61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21号)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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