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16:01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恒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81064280,法定代表人聂有江,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镇顾圩村。

我局于 2024  4  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标准气体氮气过期并于326日使用过期标气对监控设备进行标定;2.你公司临时堆场内贮存矸石覆盖不完全,企业内部金属切割、焊接场地未设置烟气收集处置设施,破碎车间密闭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恒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有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聂朋辉、聂朋仁)、聂朋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聂朋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聂朋辉、聂朋仁的身份;

2.“安徽华云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徽华云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瑢琦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瑢琦的身份;

3.20244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标准气体氮气过期并于326日使用过期标气对监控设备进行标定,临时堆场内贮存矸石覆盖不完全,企业内部金属切割、焊接场地未设置烟气收集处置设施,破碎车间密闭不完全的情况;

4.20244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标准气体氮气过期并于326日使用过期标气对监控设备进行标定,临时堆场内贮存矸石覆盖不完全,企业内部金属切割、焊接场地未设置烟气收集处置设施,破碎车间密闭不完全的情况;

5.202457日聂朋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标准气体氮气过期,临时堆场内贮存矸石覆盖不完全,企业内部金属切割、焊接场地未设置烟气收集处置设施,破碎车间密闭不完全的情况;

6.202457日聂朋仁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标准气体氮气过期,临时堆场内贮存矸石覆盖不完全,企业内部金属切割、焊接场地未设置烟气收集处置设施,破碎车间密闭不完全的情况;

7.202458日王瑢琦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标准气体氮气过期并于326日使用过期标气对监控设备进行标定的情况;

8.现场照片20份,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标准气体氮气过期并于326日使用过期标气对监控设备进行标定,临时堆场内贮存矸石覆盖不完全,企业内部金属切割、焊接场地未设置烟气收集处置设施,破碎车间密闭不完全的情况;

9.《淮南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淮南市大气环境重点排单位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胡乔丹、许劼、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自动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标准气体氮气过期并于326日使用过期标气对监控设备进行标定的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你公司临时堆场内贮存矸石覆盖不完全,企业内部金属切割、焊接场地未设置烟气收集处置设施,破碎车间密闭不完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45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17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61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除行政处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于2024612日以《关于对淮南市恒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的回复》书面告知你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标准气体氮气过期并于326日使用过期标气对监控设备进行标定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你公司临时堆场内贮存矸石覆盖不完全,企业内部金属切割、焊接场地未设置烟气收集处置设施,破碎车间密闭不完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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