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16:08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园艺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001502250967,法定代表人杨伟,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李一矿南。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7月29日谢家集大队根据202507轮次线索核查反馈问题对淮南市园艺建材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 2025年二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WZ-2504123)中流速共测量 5 组数据,分别为 2.9m/s,2.7m/s,2.4m/s,2.7m/s,2.7m/s,对应的 CEMS 测量值分别为 4.0m/s,4.2m/s,4.0m/s,3.9m/s,4.0m/s,计算得相对误差为50%,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流速≤10m/s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2%的要求。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杨伟、段跃昌)份,证明了淮南市园艺建材厂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杨伟、段跃昌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公司2025年第二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WZ-2504123)中流速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3.2025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段跃昌)份,证明了公司2025年第二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WZ-2504123)中流速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4.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WZ-2504123)1份,证明了公司2025年第二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WZ-2504123)中流速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证明了流速相对误差计算方法及标准的情况;

证据6.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定污染源现场采样问题咨询”,证明了依据HJ/T 397-2007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 5m/s 以上,可以提高采样流量精度,如条件不满足,可以通过改变采样断面位置、使用高精度仪器设备、增加测定数等措施保证采样准确度的情况;证明了不能因气体流速未达到5m/s 认定该数据无效;

证据7.《淮南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一份,证明了淮南市园艺建材厂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

证据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夏涛成、张世坤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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