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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畜禽养殖类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21 08:45   作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止5月15日,共立案查处19起,处罚金额11.6万元。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警示相关养殖场(户)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守牢生态环境底线。

案例一:潘集区某家禽养殖场粪污直排排水渠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5日,根据平圩镇人民政府推送线索,潘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潘集区某家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将部分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东侧排水渠内,现场粪污残留明显。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影像证据。经认定,该养殖场已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较小,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事后积极配合整改,于2026年4月17日前完成排水渠污染物清理,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经综合裁量,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二:寿县三觉镇东方养猪场养殖废弃物溢流外排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9日,根据信访投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寿县三觉镇某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猪场现存栏量1600头。检查发现,养猪场东南侧黑膜池外设有溢流口,部分养殖废弃物从该溢流口排入下方沟渠,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照取证。2026年1月22日复查时,该养猪场已完成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养猪场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第四十一条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及时完成整改,符合裁量规则中从轻情节。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三: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粪污直排周边土地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5日,接信访投诉,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凤台县关店乡某养鸡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鸡场现存栏蛋鸡7000只。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通过水泵从储粪池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直接抽排至周边土地,地面残留粪污明显,对周边环境造成实际影响。

二、查处情况

该养鸡场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第四十一条应予处罚。经查,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且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轻影响,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相关免罚情形。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综合裁量后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陆元整(¥368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件启示

上述三起案件中,养殖场(户)均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均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的问题,暴露出部分养殖主体环保意识淡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裁量;对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实际环境影响的,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各畜禽养殖场(户)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并正常运行粪污处理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强畜禽养殖领域环境执法监管,对恶意违法、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严惩,切实守护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止5月15日,共立案查处19起,处罚金额11.6万元。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警示相关养殖场(户)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守牢生态环境底线。

案例一:潘集区某家禽养殖场粪污直排排水渠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5日,根据平圩镇人民政府推送线索,潘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潘集区某家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将部分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东侧排水渠内,现场粪污残留明显。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影像证据。经认定,该养殖场已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较小,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事后积极配合整改,于2026年4月17日前完成排水渠污染物清理,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经综合裁量,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二:寿县三觉镇东方养猪场养殖废弃物溢流外排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9日,根据信访投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寿县三觉镇某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猪场现存栏量1600头。检查发现,养猪场东南侧黑膜池外设有溢流口,部分养殖废弃物从该溢流口排入下方沟渠,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照取证。2026年1月22日复查时,该养猪场已完成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养猪场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第四十一条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及时完成整改,符合裁量规则中从轻情节。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三: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粪污直排周边土地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5日,接信访投诉,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凤台县关店乡某养鸡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鸡场现存栏蛋鸡7000只。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通过水泵从储粪池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直接抽排至周边土地,地面残留粪污明显,对周边环境造成实际影响。

二、查处情况

该养鸡场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第四十一条应予处罚。经查,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且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轻影响,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相关免罚情形。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综合裁量后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陆元整(¥368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件启示

上述三起案件中,养殖场(户)均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均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的问题,暴露出部分养殖主体环保意识淡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裁量;对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实际环境影响的,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各畜禽养殖场(户)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并正常运行粪污处理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强畜禽养殖领域环境执法监管,对恶意违法、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严惩,切实守护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止5月15日,共立案查处19起,处罚金额11.6万元。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警示相关养殖场(户)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守牢生态环境底线。

案例一:潘集区某家禽养殖场粪污直排排水渠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5日,根据平圩镇人民政府推送线索,潘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潘集区某家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将部分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东侧排水渠内,现场粪污残留明显。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影像证据。经认定,该养殖场已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较小,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事后积极配合整改,于2026年4月17日前完成排水渠污染物清理,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经综合裁量,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二:寿县三觉镇东方养猪场养殖废弃物溢流外排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9日,根据信访投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寿县三觉镇某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猪场现存栏量1600头。检查发现,养猪场东南侧黑膜池外设有溢流口,部分养殖废弃物从该溢流口排入下方沟渠,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照取证。2026年1月22日复查时,该养猪场已完成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养猪场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第四十一条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及时完成整改,符合裁量规则中从轻情节。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三: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粪污直排周边土地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5日,接信访投诉,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凤台县关店乡某养鸡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鸡场现存栏蛋鸡7000只。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通过水泵从储粪池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直接抽排至周边土地,地面残留粪污明显,对周边环境造成实际影响。

二、查处情况

该养鸡场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第四十一条应予处罚。经查,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且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轻影响,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相关免罚情形。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综合裁量后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陆元整(¥368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件启示

上述三起案件中,养殖场(户)均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均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的问题,暴露出部分养殖主体环保意识淡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裁量;对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实际环境影响的,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各畜禽养殖场(户)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并正常运行粪污处理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强畜禽养殖领域环境执法监管,对恶意违法、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严惩,切实守护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止5月15日,共立案查处19起,处罚金额11.6万元。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警示相关养殖场(户)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守牢生态环境底线。

案例一:潘集区某家禽养殖场粪污直排排水渠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5日,根据平圩镇人民政府推送线索,潘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潘集区某家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将部分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东侧排水渠内,现场粪污残留明显。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影像证据。经认定,该养殖场已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较小,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事后积极配合整改,于2026年4月17日前完成排水渠污染物清理,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经综合裁量,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二:寿县三觉镇东方养猪场养殖废弃物溢流外排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9日,根据信访投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寿县三觉镇某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猪场现存栏量1600头。检查发现,养猪场东南侧黑膜池外设有溢流口,部分养殖废弃物从该溢流口排入下方沟渠,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照取证。2026年1月22日复查时,该养猪场已完成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养猪场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第四十一条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及时完成整改,符合裁量规则中从轻情节。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三: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粪污直排周边土地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5日,接信访投诉,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凤台县关店乡某养鸡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鸡场现存栏蛋鸡7000只。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通过水泵从储粪池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直接抽排至周边土地,地面残留粪污明显,对周边环境造成实际影响。

二、查处情况

该养鸡场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第四十一条应予处罚。经查,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且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轻影响,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相关免罚情形。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综合裁量后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陆元整(¥3686.00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件启示

上述三起案件中,养殖场(户)均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均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的问题,暴露出部分养殖主体环保意识淡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裁量;对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实际环境影响的,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各畜禽养殖场(户)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并正常运行粪污处理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强畜禽养殖领域环境执法监管,对恶意违法、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严惩,切实守护农村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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