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落实“谁污染、谁损害、谁担责”法治原则的核心举措,也是倒逼企业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关键抓手。为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普法教育,引导排污单位知法、守法、护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梳理公布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涵盖水污染超标、大气污染违法、环保设施未落实等典型违法行为,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动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同发力。
案例一:淮南某医疗机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涉事淮南某医疗机构为重点排污单位,依规核定废水氨氮排放限值为35mg/L。2026年5月,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皖政通非现场监管平台线索开展现场核查,查实该单位存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经查,2026年5月24日,该单位氨氮在线分析仪原始监测数据与数采仪上传监管平台数据严重不符,数采仪上传数据刻意偏低,未如实反映排污真实情况。经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第四方专业核查核算,当日该单位废水氨氮日均值达 40.05mg/L,超出法定排放限值 15%,属于医疗废水超标排放,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
鉴于涉案废水经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置后汇入外环境,受损地表水环境无法通过工程措施修复,适宜采取自然恢复方式完成生态修复。案发后,该单位主动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第一时间采取停排管控措施,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备检修整改,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并同步开展 2026年度监测设备量值溯源工作,彻底整改违法问题。2026年6月7日,该单位与淮南市人民政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6月29日足额缴清损害赔偿资金,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考虑到该单位案发后主动停排整改、积极配合核查,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执法部门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法在基准处罚金额基础上予以减轻,最终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淮南某制药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5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转办群众举报线索,对淮南某制药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废气专项监督性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存在多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污水站废气排气筒(DA009)非甲烷总烃一小时均值达108mg/m³,超出60mg/m³的许可限值,超标80%。
收到超标检测报告后,企业高度重视,立即全面停产整治,精准落实整改举措:在污水站废气三级喷淋吸收塔后端新增活性炭吸附装置,强化废气处理效果,短期内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经查,该企业涉案项目处于调试生产阶段,尚未完成环保验收,本次违法行为系企业首次环境违法。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要素造成不利改变,经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与企业共同委托专家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出具专家组评估意见。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文件,2026年5月7日,赔偿权利人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淮南某制药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综合考量企业属于初次违法、项目处于调试阶段、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主动停产、快速完成全部整改、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执法部门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法在基准处罚金额基础上予以减轻,最终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淮南某再生资源企业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擅自生产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5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对淮南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处理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明确要求,2 条破碎生产线需全部设置于密闭车间内,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需采取密闭收集、二级除尘工艺处置。但企业厂区西侧破碎生产线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粉尘密闭收集、二级除尘环保设施,违规投入生产使用,现场可见明显生产痕迹及破碎物料堆放,生产粉尘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引发周边群众扬尘扰民投诉。
经查实,该涉案生产线2026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3月25日,共计84天,违法排放粉尘1.496吨。企业近两年来无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违法情节相对可控。本案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委托专家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因粉尘排放后在大气环境中自然扩散稀释,无法实施工程修复,该笔赔偿资金上缴国库后统筹用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该企业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环保“三同时”制度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相关裁量标准,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再生资源企业裁量罚款39.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裁量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完善环保配套设施,落实扬尘污染管控措施。本案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责任。
案件启示
本次公布的3起典型案例,覆盖水环境超标排污、大气环境违法排放、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落实不到位三大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彰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精准落实过罚相当、深化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同衔接的监管导向,为全市各类排污单位划定生态环保法治红线。
一是厘清法律责任边界,强化损害担责意识。行政处罚不等于责任终结,企业切勿片面认为接受处罚即可豁免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的法定责任,必须牢牢守住“谁污染、谁损害、谁担责”的底线,违法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必须依法履行赔偿、修复义务,全方位补齐生态环境损害短板。
二是严守排污许可底线,规范日常环境管理。排污单位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数据审核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严禁篡改、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治污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投运、稳定达标,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风险。
三是正视执法裁量规则,杜绝侥幸违法心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均是执法部门依据违法情节、整改成效作出的法定裁量结果,不代表违法行为合法合规。企业需摒弃侥幸心理,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压实岗位环保责任,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主动化解环境污染、信访投诉风险。
下一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坚持精准执法、审慎监管、以案释法,常态化发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落细,以严格执法倒逼企业主动守法,全力守护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