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查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施行以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准确把握法典条文与时间效力适用规则,严格依法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坚持严格执法、罚教结合,既用好法律武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又引导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指引、以案释法作用,现公布3起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淮南市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推送线索发现,淮南市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站,2026年3月7日20时至3月10日15时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水样数据缺失。2026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查实该时段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企业在此期间存在排水行为,故障持续时长超过24小时,企业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情况。
同时查实,该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2026年1-6月多份自动监测设备月度比对报告不合格,其中1月总氮比对未通过;2月总氮、总磷比对未通过;3月COD、总磷、氨氮比对未通过;4-5月COD、氨氮、总磷、总氮全部比对未通过;6月氨氮、总磷比对未通过;7-8月比对报告仍存在不合格情形,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违法行为虽部分起始于法典施行前,但违法行为持续至法典施行之后终了,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予以处理。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未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未如实报告” 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9400元(柒万玖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凤台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信访线索,2026年8月18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凤台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大米加工及销售,稻谷加工产生的稻壳送入配套密闭储存库,定期外运处置。检查当日企业正在开展稻壳装车作业,装车装卸环节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作业现场存在明显扬尘痕迹。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11800 元(壹万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凤台县某墙体砖制造有限公司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落实围挡及覆盖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信访反映,2026年9月3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凤台县某墙体砖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部及厂区边界周边露天堆放煤矸石约1000 吨,该批煤矸石为企业原有物料,堆放物料表面已经长出杂草;物料堆放区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700元(贰万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上述三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管领域、大气扬尘管控的执法实践。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贮存、装卸易起尘物料,必须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淋等扬尘防治措施;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强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维,发生故障及时处置、按规定上报,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案件将严格把握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则,规范法律适用。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严管与罚教结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