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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发布日期:2023-03-21 15:01   作者:法规与标准科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寿县中能-淮南市生态环境局.pdf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赔偿权利人:淮南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3050142E。

法定代表人:束学叁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9710296192。

刘松,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207****110030。

赔偿义务人:寿县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小甸镇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70444690H(1-1)。

法定代表人:徐为桃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就有关寿县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经磋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问题,签订本协议。

一、损害事实

经寿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认定,赔偿义务人寿县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南侧的雨水排口处有少量(存水量大约有50升)的存水,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淮南市宜青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西南角的雨水排口处的存水现场取有水样,经检测氟化物为263mg/L,按照公司环评要求,环评允许排放浓度氟化物为10mg/L,数据超允许排放浓度25.3倍。

二、相关证据

《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监测报告、安徽省环科院专家评估等。

三、鉴定评估结论

2023年1月9日,受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局委托,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相关领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就寿县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含氟废水通过雨水口外排环境水体造成污染环境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形成专家组意见如下:      

1、环境损害行为确认

从污染现场照片,企业水污染设施运行台账、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等,确认发生环境损害行为。

2、环境基线确认

由于该企业立案时没有开展例行监测,缺乏案发时期沟渠水质数据,且区域环境水体属于瓦埠湖流域,将其水质管理目标定为Ⅲ类比较合理,即基线标准定为地表水Ⅲ类标准(GB3838-2002)。

3、因果关系分析

根据技术指南,可以确定污染源与地表水、沉积物以及水生生物和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案件为环保执法检查中现场获取排污证据,寿县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地面防渗措施不到位以及雨水管道长期未维护导致少量废水外溢并经雨水排口排放环境水体,可认定为事件污染源明确,因果关系直接,寿县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完全承认,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由该公司全部承担。

4、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结论

本案中环境损害评估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以及事务性费用,折合人民币51532元。其中应急处置费为3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5292元;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3240元;事务性费用为30000元。若寿县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开展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并配合完成监测评估验收,则可减免13240元,赔偿价值总额为38292元。

赔偿义务人对上述损害事实、相关证据、鉴定评估结论均无异议。

四、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

1、赔偿义务人于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将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以及事务性费用,合计51532元(其中应急处置费为3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5292元、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3240元、事务性费用为30000元),缴纳至淮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指定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后的监测、评估,监测和评估费用根据中标合同拨付给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由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监测及评估情况据实支付。若寿县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开展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并配合完成监测评估验收,则可减免13240元,赔偿价值总额为38292元。

2、赔偿义务人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聘请律师参加磋商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转入淮南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支付给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户名: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账号:3400****10205)。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五份,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一份,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淮南市检察院一份。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3年3月17日

赔偿义务人:寿县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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