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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 淮南市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全市首例非现场执法案件

发布日期:2026-10-21 17:07   作者:八公山分局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近日,淮南市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托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和执法一体化平台推送线索,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后长期未能恢复正常,在线监测数据持续空白;企业既未按规定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设备异常情况,也未依规组织开展比对监测,多份月度比对监测报告连续不合格。

自动监测设备是排污口的“电子眼”,设备“带病运行”,直接导致监控数据失真,无法发挥实时监管效能。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就涉案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参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处罚款7.94万元。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我市首例适用法典查处的、涉及自动监控不正常运行类的非现场执法案件。

本案在新旧法律衔接适用上具有典型意义:线索推送、现场核查及立案均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立案初期拟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置;但涉案企业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状态持续至法典施行之后,属于具有继续(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八公山执法大队最终适用《生态环境法典》作出行政处罚,实现了新旧法律适用的平稳有序衔接。

下一步,八公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深化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用好省级一体化平台线索推送机制,推动“数据多跑路、执法少上门”,持续压减入企现场检查频次,落实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统一,用好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对轻微违法、主动整改的企业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同步强化帮扶指导,以规范高效的生态环境执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持续守护淮南碧水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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