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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某畜禽屠宰厂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

发布日期:2021-09-30 09:1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案卷文号】淮(谢)环罚〔2021〕11号

【案件类型】一般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单位】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环境要素】自动监控

【主要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6日、8月30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淮南市某畜禽屠宰厂8月25日、8月27日COD日均值超标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8月1日-30日期间,该厂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及其附属设施共发生6次故障,分别为8月8日20:14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9日00:20,04:23,08:26,20:57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3日20:15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4日00:17,04:18,08:24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7日04:16,08:14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9日21:32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8日、9日是水泵损坏造成,8月23日、24日、27日、29日是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多项阀故障造成。

二、处理结果

2021年9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 2021年9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21年10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800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为强化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三个全覆盖”成效,2021年我市将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内容。本案为《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市因自动监测设备任意30日内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进行行政处罚第一案。

1.企业基本情况。该屠宰厂位于安徽淮南淮南市李郢孜老马山, 主营生猪屠宰。主要在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废水,经曝气—气浮机(加药)—厌氧—好氧—沉淀池—消毒池处理后经总排口排放,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西部污水处理厂。该厂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废水排放中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

2.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规定认定。2021年8月26日、8月30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屠宰厂8月25日、8月27日COD日均值超标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8月1日-30日期间,该厂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及其附属设施共发生6次故障,分别为8月8日20:14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9日00:20,04:23,08:26,20:57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3日20:15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4日00:17,04:18,08:24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7日04:16,08:14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9日21:32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8日、9日是水泵损坏造成,8月23日、24日、27日、29日是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多项阀故障造成。

3.水环境重点排污企业认定。依据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淮环通[2021]31号),该屠宰厂为我市2021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4.证据收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淮环通[2021]31号)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

(三)执法示范点

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充分。本案执法过程清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能够客观记录执法过程,且均有当事人、记录人、执法人员的签字,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把握准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正确适用法律。

2.执法程序规范,案卷制作规范。该案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程序手续完备,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均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此外,案卷整洁有序,图片清晰,笔录、报告等文书的文字描述准确具体,相关证据无模糊不可识别的情况,案卷整体较好。

3.落实“三项制度”,处罚裁量合理。淮南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按要求对案件进行了法制审核,确定罚款数额时,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严格按规定计算处罚金额。以上决定均由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审议记录》存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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