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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淮南市G206国道洛河变电所对面院内涉嫌环境污染案

发布日期:2021-09-30 09:2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案件类型】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办理单位】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要素】固废污染、危险废物

【主要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1年6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淮南市G206国道洛河变电所对面居民院内疑似非法处置、贮存、经营危险废物行为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该院内露天放置白色圆柱体塑料吨桶(容积约5000L)1个,桶内壁附着不明深褐色半固态物质,露天放置正方体吨桶3个(容积约1000L),桶内均存不明深褐色液体,其中1个桶内满存不明深褐色液体;院内库房内放置白色圆柱体塑料吨桶1个(容积约5000L),桶内存少量不明深褐色液体;院外并排门面库房靠院一间库房内,堆放正方体吨桶2个(容积约1000L),白色圆柱体塑料吨桶(容积约2500L)2个,金属储罐1个,桶(罐)内均存放不明深褐色液体,上述液体均散发刺鼻性气味;院内地面存在不明液体扬散、流失痕迹,院内北侧墙体底部存在一处涵洞(约10cm*10cm),涵洞院内一侧地面、墙体附着大量黑色物质,涵洞外侧为自然土壤,外墙一侧周边土壤曾黑褐色,院内南侧屋内设有一处取水井。现场开发区分局委托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桶(罐)内不明液体及井内水体进行取样;执法人员现场对设施、设备进行查封。

2021年7月13日,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WADT2021062408),检测结果显示,6月24日,桶(罐)内不明液体石油溶剂含量为5×105mg/kg,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石油溶剂被纳入附录B有毒物质名录,根据鉴别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4.2 含有本标准附录B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有毒物质的总含量≥3%)初步认定,桶(罐)内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      

通过现场勘查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明,3月18日,约10吨不明液体从外省运输至淮南市G206国道洛河变电所对面院内,贮存至今。期间,未按国家规范贮存,致使不明液体扬散、流失、挥发,污染环境。

二、处理结果

2021年8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将淮南市G206国道洛河变电所对面院内涉嫌环境污染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2021年8月18日,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为巩固2020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遏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2021年6月,《淮南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涉水、气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进一步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在此背景下,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违法犯罪线索的摸排力度,认真筛查各类信访投诉件内容,接到投诉举报后,经初步研判,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做好证据固定。

1.危险废物的认定。2021年7月13日,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WADT2021062408),检测结果显示,6月24日,桶(罐)内不明液体石油溶剂含量为5×105mg/kg,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石油溶剂被纳入附录B有毒物质名录,根据鉴别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4.2 含有本标准附录B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有毒物质的总含量≥3%)初步认定,桶(罐)内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

2.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通过现场勘查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明,3月18日,约10吨不明液体从外省运输至淮南市G206国道洛河变电所对面院内,贮存至今。期间,未按国家规范贮存,致使不明液体扬散、流失、挥发,污染环境。

3.证据收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WADT2021062408)、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8项 (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会议针对如何准确认定环境污染犯罪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

(三)执法示范点

1.科技助力监管,防止证据销毁。根据信访人投诉,为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我局立即安排信访投诉点位较近的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控制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安排另一组执法人员携带无人机赶赴点位,应对各种可能在证据采集阶段出现的各类情况。第一组人员到达投诉现场时,立即对相关车辆、“货物”、场地进行临时控制,避免违法证据被当事人转移或销毁相关证据,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第二组到场后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高空“俯瞰”院内及周边环境污染情况,实施实时监控监管。

2.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充分。本案执法过程清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能够客观记录执法过程,且均有当事人、记录人、执法人员的签字,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把握准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使证据更加充分。

3.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段丰富、案卷制作规范。该案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移送公安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执法程序手续完备,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紧密衔接,执法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影摄像。此外,案卷整洁有序,图片清晰,笔录、报告等文书的文字描述准确具体,相关证据无模糊不可识别的情况,整体较好。

4.办好案、办铁案,部门强化联络联动,共破办案难题。此案区别于常见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并不是将危险废物直接填埋、倾倒、排放达到入刑标准的法律适用直观的“短平快”案件。在当事人确定、证据固定使用、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生态环境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多次联合研究讨论,共同梳理案件来龙去脉,结合本部门专业领域提出各自的疑问及建议,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专业技术手段及公安机关应刑事侦查技术手段方面的优势,继续深挖线索,为案件侦办工作链条拧紧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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