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1-11-05 17:20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2021年,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及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及自动监控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切实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以案练兵、以案提能,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现公布一批案例。

典型案例一:淮南市谢家集区某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3月18日,谢家集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淮南市公安局通报:位于谢家集区境内的某物流园内有废旧电池转移行为。

经谢家集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租用物流园仓库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该公司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了处置合同并从专网申报备案填报转移联单,现场贮存了大约93吨废旧铅酸蓄电池,贮存场所没有设置标识、标志,废旧铅酸蓄电池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

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没有设置标识、标志,废旧铅酸蓄电池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案例二:淮南市谢家集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29日,谢家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淮南市谢家集区某机械有限公司煤机车间北侧搭建有一大棚,大棚东、北、西侧均为敞开式,无封闭措施。大棚内西侧地面有大面积漆瘢,大棚内有喷漆使用的气泵。大棚西侧有一小房间,房间内堆放有使用过的废油漆桶,部分为水性漆,部分为工业漆,房间内地面未作硬化防渗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2万元。

典型案例三:淮南市寿县某船舶修造项目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案

2021年4月17日,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该公司船舶修造项目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该项目位于正阳关镇淮河大堤内,占地260亩,现场建有6台行车、电焊机、喷砂机、喷漆房等有关生产机械和污染物收集处理设备以及办公室等相关附属设施,该公司船舶修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7月5日由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予以批复,并于2019年9月12日履行了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

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没有进行生产,现场修造区停有22艘正待建造、尚未完工的船舶,经实地考察和现场调阅资料,该项目具有近期生产的迹象,并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和问题:1、厂区内地面未完全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硬化防渗;2、建设的初期雨水收集池30立方,和环评报告书要求体积282立方不一致;3、喷漆喷砂房环评报告书要求建100平方米,实际建造70平方,无法满足实际生产需要;4、喷漆房无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和更换记录;5、危废(空油漆桶)没有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交由有资质的厂家处置。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处以罚款1260600元。 

典型案例四:寿县某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案

2021年4月17日,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县某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修造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位于正阳关镇淮河大堤内,占地180亩,现场建有2台行车、电焊机、喷砂机、喷漆房等有关生产机械和污染物收集处理设备以及办公室等相关附属设施,该公司船舶修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11月4日由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予以批复,并于2020年1月15日履行了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

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没有进行生产,现场修造区共停有6艘船舶,3艘正待建造,3艘基本完工;经实地考察和现场调阅资料,该项目具有近期生产的迹象,并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和问题:1、厂区内地面未完全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硬化防渗;2、建设的初期雨水收集池36立方,和环评报告书要求体积211立方不一致;3、喷漆喷砂房环评报告书要求建100平方米,实际建造50平方,无法满足实际生产需要;4、喷漆房无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和更换记录;5、危废(空油漆桶)没有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交由有资质的厂家处置;6、未按照环评内容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启动喷漆喷砂设备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该设施可以正常运转,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了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处以罚款1260600元。

 典型案例五: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小花园填埋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11日,当地群众向当地政府反映在上窑镇外窑村有人偷埋化工废料,上窑镇政府工作人员赴现场查看发现,存在疑似化工废物填埋于地下。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大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称大队)对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小花园疑似填埋危险废物事件进行了现场调。,经查,疑似危废填埋地点位于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小花园,该地块属于淮南市上窑林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地块存在一处疑似危废集中填埋点,另有一桶疑似危废丢弃于洼地内。当日下午,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检测有限公司对现场挖掘出的填埋废物及周边被污染土壤进行现场取样,现场总计填埋废物(含被污染土壤)重量为7.22吨。

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六: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1年4月28日,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信访件,大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的上窑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COD、氨氮等采样器处待机状态,该状态下无法对污水排口采集水样进行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9000元。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