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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案

发布日期:2021-11-09 16:4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案件名称】

淮南市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5月28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联合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对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陶粒生产加工项目(一期)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部及西侧围挡外均有大量黑色污泥露天堆放,无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由于该公司本身就是污泥处置单位,其处置费用仅包含污泥转运过程中产生的铲车使用费、农用车运费及人工费合计3.9万元,不足10万元,在裁量过程中按10万元计。经使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计算后得出罚款为12.111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线索,对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在发现企业存在污泥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对企业回转窑及皮带运输机进行了查封,同时要求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露天堆放的污泥“进仓入库”,避免了企业继续生产造成严重污染的可能性。同时执法人员在对污泥性质的认定上,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开展取样检测,确定了露天堆放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后,才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体现了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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