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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通报(三)

发布日期:2021-11-12 14:5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某物流公司“未批先建”处罚总投资额评估案例

2021年9月10日,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潘集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5月开始建设一条水洗煤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现场发现该公司在院内露天堆放大量煤矸石。为确保该公司未批先建生产线总投资额认定准确,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评估,最终确定水洗煤生产线项目投资额为123000元 。针对该公司煤矸石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整改,罚款2.44万元,针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整改,罚款0.2029万元,合计罚款2.6429万元。 


淮南某化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2月25日,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潘集某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雨水排放口排放的水颜色异常,立即固定证据,并取样。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pH、总磷均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吊装设备过程中导致设备受损,生产废液流入雨水管网。该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导致废水外排。执法人员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对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事责令整改,并处罚款60万元。 


淮南某建材公司非法堆放固体废弃物案

2021年7月25日,接群众投诉举报,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潘集区芦集镇王桥村发现有人堆放固体废物。经取样分析,初步认定该固废疑似生活污泥。执法人员及时将固废转移至当地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因运输车辆为合肥牌照车辆,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合肥市污泥管理单位进行调查,最后逐步缩小调查范围,确定现场堆放的3车固废是从合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运至淮南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支付应急处置所需费用,罚款12.19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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