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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
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25 10:2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案例一

淮南市凤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大队联合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对凤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于5月11日8时35分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擅自将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状态由“取样中”切换至“手动采样”,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采样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从8时36分的300.7mg/m³下降至8时46分的92.4mg/m³。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2年5月曾多次实施相同操作,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出现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现象,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2年5月1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6月6日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至凤台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名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8月11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污行为处以罚款37万元



案例二

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危废倾倒案

一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8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淮南市山王镇孔集村附近有人倾倒数十桶危险废物。淮南市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尹某在明知该危险废物不能被随意弃置的情况下,仍将危险废物运送至淮南市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内,后联系李某等七名人员将部分危险废物丢弃至八公山区山王镇孔集村路口。经检测鉴定,该危险废物成分为废酸。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尹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8月30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9月20日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目前,倾倒的危险废物已全部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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