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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18 11:3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某医药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淮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巡查发现,淮南某医药有限公司COD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维持在30mg/L左右,存在可疑迹象。通过持续暗查,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航拍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员工抽取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的排水,篡改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2023年5月17日凌晨5时,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淮南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5月17日5时至7时,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处于持续排放污水状态,人工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792mg/l,超过《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排放限值5.6倍,但在同时段自动监测污水排放口流量为0值。执法人员调用挖掘机对污水总排口附近区域进行挖掘排查,发现该公司非法设置了一条旁路排水管道,越过自动监测设施,连接至污水总排管道,将超标污水直接排放至污水总排管网,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经调查判定,该公司采取稀释排放和旁路排放2种逃避监管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7月18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罚款47万元。

【启示意义】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自动监控数据在非现场执法中的运用,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巡查、分析和筛选,为案件侦办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在本次办案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等非现场监管作用,结合暗访、蹲守的方式收集违法线索。案件收网时,强化行刑衔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快速、精准锁定了违法犯罪证据,提升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办案效率和证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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