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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生态环境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潘)环罚〔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1-12 12:0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荣庆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5770847129,法定代表人 杨路敏,地址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政府东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10月27日,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你单位印刷车间印刷机及覆膜车间覆膜机正在生产,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印刷车间及覆膜车间大面积彩钢瓦墙体已拆除,生产车间未密闭,有机废气逸散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2. 2022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生产的情况;

3. 2022年10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生产车间未密闭,处于敞开状态,印刷机正在生产的情况;

4.2022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情况;

5.淮南市荣庆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00万条新型塑料编织袋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印刷过程会产生非甲烷总烃,需要在密闭中进行的情况;

6.《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你单位是“淮南市祥利塑业有限公司”更名而来的;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潘)环罚告〔2022〕2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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