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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大)环罚〔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3-27 16:0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廖二兵:

性别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廖湾村267-3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于2022年12月份在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原水泥粉磨站附近,露天堆放较大体量(约500吨)的砂石等易扬尘物资,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廖二兵的身份;

2. 2023年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较大体量砂石等易扬尘物资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的情况;

3. 2023年1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较大体量砂石等易扬尘物资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的情况;

4.2023年1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较大体量砂石等易扬尘物资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大)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肆仟伍佰(14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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