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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2-01 16:21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方…兵: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613,地址淮南市大通区…。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5日对淮南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北侧有一台小型挖掘机,排放阶段为国二,为你所有,主要为淮南市…公司提供挖掘土方服务。现场委托淮南市润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台小型挖掘机进行尾气检测,出具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显示:烟度测量值分别为8.21m-1、4.84m-1、4.87m-1,平均值5.97m-1,限值1.61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气烟度限值表1类排放烟度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方…兵的身份;

2. 2023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方…兵的一台小型挖掘机位于淮南市…公司内,且存在尾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3. 2023年12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方…兵的一台小型挖掘机位于淮南市…公司内,及检测公司开展尾气检测的情况;

4.2023年12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方…兵的一台小型挖掘机为淮南市…公司提供土方作业服务,及存在尾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5.《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编号为:340402172312151019334156)1份,证明方…兵位于淮南市…公司内的一台小型挖掘机存在尾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4〕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小写:¥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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