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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2-01 16:2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康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588297XK,法定代表人秦根,地址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毛郢村龙王山南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12月6日对你单位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显示10月25日-11月25日NOx持续出现异常低值,11月11日-11月25日CO持续出现异常低值,11月30日发现HCL伴热管故障不伴热和CO分析仪故障,你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设备正常运行,也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南市康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秦根、环保主管孙騉的身份;

2. 2023年12月4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氯化氢伴热管故障、氮氧化物转换器故障、一氧化碳分析仪故障以及部分污染物日均值出现低值的情况;

3. 2023年12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氮氧化物转换器故障、一氧化碳分析仪故障以及部分污染物日均值出现低值的情况;

4.2023年12月4日、12月6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氯化氢伴热管故障、氮氧化物转换器故障、一氧化碳分析仪故障以及部分污染物日均值出现低值,未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设备正常运行,也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月2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意见,请求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取值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裁量因子取中6%),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圆(小写:¥30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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