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4〕2号
安徽亚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446947,法定代表人冯影,地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主要药剂添加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亚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冯影、安环部负责人廖建昆的身份;
2. 2023年12月5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运行和台账管理的情况;
3. 2023年12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运行和台账管理的情况;
4.2023年12月5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药剂添加的情况;
5.2023年11月1日、11月28日《安徽亚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记录表》,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药剂添加的情况;
6.2023年12月26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药剂添加的情况;
7.2023年12月1日-12月26日《安徽亚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记录表》,证明你单位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药剂添加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取值2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取值26%),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圆整(小写:¥8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