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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2-20 16:38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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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MA8QX64H6E,法定代表人王亮亮,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街道淮南天阔机械厂北300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年 1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进程处于设备安装阶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王亮亮、沈宏鹏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年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3.2024年1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4.2024年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5.《价格鉴定意见书》(皖富价(鉴)字〔2024〕第A071号)1份、《房地产租赁估价报告》(皖富评[ 2024]淮南字第(A072)号)1份,证明你公司机械设备价值、房地产租赁价格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八)罚告〔2014〕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199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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