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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2-23 16:2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QYN608,法定代表人:左学明 ,地址: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407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1月29日,受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环境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3112804)显示2023年11月29日22:26-22:53 你公司下风向厂界外4m G2 臭气浓度值为45;下风向厂界外4m G3臭气浓度值为56;下风向厂界外4m G4臭气浓度值为37,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厂界臭气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3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情况以及现场监测情况的事实;

证据3.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3112804)及送达回证,证明了你公司臭气浓度超标、及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向你公司送达的事实;

证据4. 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你公司臭气浓度超标情况以及检测报告送达的事实;

证据5. 2024年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你公司臭气浓度超标情况的事实;

证据6.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臭气浓度超标情况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你公司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9.《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潘)环不罚〔2023〕2号、《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潘)环不罚〔2023〕3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情况;

证据10.12345平台投诉举报材料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98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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