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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2-22 16:2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陈林:

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村。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对你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8日,你使用本人所有的1台2005年中国宝鸡叉车厂生产的柴油叉车(机械型号:FD30CA,环保登记号码:X-CDD00021,发动机型号:YSD490Q,发动机号码:Y50712879Z,功率45.6KW,发动机铭牌显示排放阶段为国一及国一前)在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厂区内作业。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淮南市润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辆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340402172312281518302767)显示,三次检测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值)分别为7.66m-1、6.48m-1、5.17m-1,平均值为6.4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类排放限值(1.61m-1),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陈林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其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陶王村花炮店队村民的身份信息。

2.2023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淮南市润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陈林(身份证340406198******0)在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厂区内使用的本人所有的1台20005年中国宝鸡叉车厂生产的柴油叉车(机械型号:FD30CA,环保登记号码:X-CDD00021,发动机型号:YSD490Q,发动机号码:Y50712879Z,功率45.6KW,发动机铭牌显示排放阶段为国一及国一前。)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陈林全程见证配合的事实。

3.检测报告(编号:340402172312281518302767),证明了陈林(身份证34040619831******)在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厂区内使用的本人所有的1台20005年中国宝鸡叉车厂生产的柴油叉车(机械型号:FD30CA,环保登记号码:X-CDD00021,发动机型号:YSD490Q,发动机号码:Y50712879Z,功率45.6KW,发动机铭牌显示排放阶段为国一及国一前),三次检测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值)分别为7.66m-1、6.48m-1、5.17m-1,平均值为6.4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类排放限值(1.61m-1),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4.2023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了陈林(身份证3404061983******)在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厂区内使用的本人所有的1台20005年中国宝鸡叉车厂生产的柴油叉车(机械型号:FD30CA,环保登记号码:X-CDD00021,发动机型号:YSD490Q,发动机号码:Y50712879Z,功率45.6KW,发动机铭牌显示排放阶段为国一及国一前),三次检测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值)分别为7.66m-1、6.48m-1、5.17m-1,平均值为6.4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类排放限值(1.61m-1),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

6.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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