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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3-18 11:2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2627893D,法定代表人:刘默海,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东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年1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经查明:(1)你单位西厂区原煤仓库内建设有一条原煤破碎加工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现场设置有破碎机一台、振动筛一台、皮带运输机若干。设备表面积尘较多,且主要产生粉尘的破碎、振动筛设备未完全安装集气罩,同时已安装的集气罩存在部分破损现象。(2)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因启炉过程中脱硝系统温度不足影响脱硝效率,导致2023年12月19日、20日、21日、22日氮氧化物排放日均值分别为113.9mg/m3、50.2mg/m3、50.5mg/m3、51.2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50mg/m3的要求。因你单位对烟气脱硫系统氧化钙给料管道进行改造,氧化钙给料管道出现堵塞现象,导致2023年12月24日、25日、27日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分别为172.9mg/m3、231mg/m3、64.8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35mg/m3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以及该公司环保质量部部长刘维伦受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证据2.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西厂区原煤仓库内建设有一条原煤破碎加工生产线。生产线设置有破碎机一台、振动筛一台、皮带运输机若干。检查时正在生产作业,设备表面积尘较多,且主要产生粉尘的破碎、振动筛设备未完全安装集气罩,同时已安装的集气罩存在部分破损现象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了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西厂区原煤仓库内建设有一条原煤破碎加工生产线,且该生产线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同时证明该公司非启停炉期间,2023年12月24日、25日、27日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分别为172.9mg/m3、231mg/m3、64.8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35mg/m3的要求。

证据4.照片证据提取单2份,分别证明西厂区内原煤破碎加工生产线破碎、振动筛设备集气罩设置不不完整,同时部分集气罩存在破损现象情况,以及2023年12月24日、25日、27日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分别为172.9mg/m3、231mg/m3、64.8mg/m3。

证据5.2023年12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1份,进一步证明2023年12月24日、25日、27日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超标情况。

证据6.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内《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证明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35mg/m3。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

证据8.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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