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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3-14 11:2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航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MA2W3R982Q,法定代表人:朱小涛,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九华山南路秀府新城院内100米处 。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4日,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位于田集街道瓜园社区选煤厂路口东堆场堆放大量汽化渣。场地未进行水泥硬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你公司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相关配合调查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3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你公司擅自堆放气化渣,场地未进行水泥硬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事实;

证据3. 2023年12月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了你公司擅自堆放气化渣,场地未进行水泥硬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事实;

证据4. 2023年12月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 份,证明了你公司擅自堆放气化渣的事实;

证据5.  2023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分,证明了证明了你公司擅自堆放气化渣的事实;

证据6. 2023年12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分,证明了证明了你公司擅自堆放气化渣的事实;

证据7.《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证明气化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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