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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3-25 09:5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16866910,法定代表人:王多进,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十涧湖中路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线索,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1号车间窑炉投料口废气集气罩及连接污染治理设施的烟气管道于2023年12月21日被拆除,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拆除期间该窑炉一直在运行,导致窑炉投料口产生废气未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排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日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年1月2日该单位提供的1号车间从2023年12月21至2023年12月28的生产报表16张,证明该单位在1号车间窑炉投料口集气罩及连接污染治理设施的烟道被拆除期间,窑炉未停止运行的事实;

3.2023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29日该单位涉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4.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拍摄该单位1号车间窑炉运行时投料口连接污染治理设施的烟道尚未恢复正常使用的照片2张,集气罩被拆除时的照片1张,证明该单位未保证1号车间窑炉投料口废气收集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实;

5.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该单位1号车间窑炉投料口集气罩及连接污染治理设施的烟道的照片2张,证明该单位已完成1号车间窑炉投料口的污染治理设施整改情况的事实;

6.2024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单位1号车间窑炉运行期间投料口集气罩及连接污染治理设施的烟道被拆除和恢复的过程,以及与发生该行为的直接关系人情况的事实;

7.当事单位提供的设备巡查检修记录表1份,证明1号车间窑炉投料口防火罩及废气收集设施拆除原因及整改过程的事实;

8.当事单位申请给予企业减免处罚的报告1份,该单位对涉嫌违法行为进一步进行了陈述报告,并依据情形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事实;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10.当事单位提供的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关于玻璃窑炉加料口功能及维护的说明》1份,证明该单位拆除1号车间窑炉投料口废气收集设施行为是出于安全因素考虑,无明显主观故意的事实;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田)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5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参考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关于玻璃窑炉加料口功能及维护的说明》(......国内日用玻璃窑炉......加料口一般由内碹、中碹、外碹(俗称挡火板)组成......当外碹出现损坏或变形时应及时予以更换修复......情况严重时易发生坍塌,酿成火灾等安全事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无明显主观故意,且在新的防火罩到位后能及时恢复,完成整改。故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予移送行政拘留。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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