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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3-22 16:1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63982,法定代表人:高瑾,地址: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南路29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1日你单位总排口COD在线分析仪10:00、12:00、14:00、16:00、18:00显示数据分别为438.6786mg/L、431.0916mg/L、411.7667mg/L、116.4384mg/L、34.5184mg/L。2023年12月12日COD在线分析仪10:00、12:00、14:00显示数据分别为620.6468mg/L、205.5384mg/L、18.7456mg/L。经调阅你单位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12月14日17:35:54时你单位视频监控设备显示时间为18:40:07,视频监控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了1小时4分13秒。通过调阅你单位视频历史录像发现,2023年12月11日16:09(实际时间应为15:05左右)有工作人员(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工作人员为污水处理站操作工苏磊)将不明黑色水管注入在线监测设备取水口点位后将水管阀门打开,17:55(实际时间应为16:51左右)为污水处理站操作工苏磊将不明黑色水管拿出在线监测设备取水口点位。12月12日11:55(实际时间应为10:51左右)为污水处理站操作工苏磊用脚踢开阀门,水管出水后将不明黑色水管放入在线监测设备取水口点位,13:13(实际时间应为12:09左右)为污水处理站操作工苏磊将不明黑色水管拿出在线监测设备取水口点位。经调阅你单位数采仪流量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12月11日10:00至18:00、12月12日10:00至14:00实时流量十分钟均值显示均为0L/s。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历史录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3年11月14日7:07至7:53,11月28日11:51至13:34、11月29日11:07至13:30、12月9日11:33至11:57、12月10日11:18至13:10,上述5个视频显示时间段内有工作人员将不明黑色水管注入在线监测设备取水口处,同步比对数采仪历史流量数据发现上述5个时间段均有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份、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2份,任职情况说明2份,证明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生产副总沈国根、总工程师胡积胜、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苏磊、徐祖进、纪文,北京中环大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主管谢飞以及运维人员吴文静的身份,以及沈国根及胡积胜受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2.2023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视频监控历史录像显示时间:2023年11月14日7:07,11月28日11:51、11月29日11:07、12月9日11:33、12月10日11:18、2023年12月11日16:09、12月12日11:55,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存在工作人员将不明黑色水管注入在线监测设备取水口处的情况。

3.2023年12月18日、19日、20日、26日、2024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7份,分别对苏磊、徐祖进、纪文、吴文静、胡积胜、谢飞、沈国根开展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苏磊、徐祖进存在使用自来水插入采样口处的过滤网中进行冲洗,从而对在线监测设施采样造成干扰导致在线监测数据降低等情况。

4.2006年3月15日原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档卷烟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09年9月4日《验收组意见》、2009年11月16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环监验(2009)47号),证明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档卷烟纸工程取得了批复并通过了验收。

5.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污水站交接班记录6份,证明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交接班情况。

6.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COD分析仪、氨氮分析仪《校准证书》,证明该公司COD分析仪、氨氮分析仪均于2023年10月12日开展了校准,校准结果合格。该两台设备所生成的数据真实、有效。

7.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最新数据表格6份,证明了在2023年11月14日、11月28日、11月29日、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2日废水排放情况。

8.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在COD分析仪并没有告警记录的时间段,在在线数据小时均值出现高值后,使用自来水对采样口处过滤网进行直接冲洗等情况。

9.调取的视频监控历史录像证据,证明2023年10月28日起,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出现使用自来水直接插入在线设施采样口处进行干扰采样的行为。

10.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照片1至照片3证明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采样口处三通及黑色软管以及采样口处滤网相关情况。照片4至照片13证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存在使用自来水冲洗采样口的行为,且在2023年10月28日及11月14日工作人员在查看COD分析仪数据后,随即走出在线站房,使用自来水插入采样口处滤网进行冲洗。照片14至照片17证明在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使用自来水对采样口处进行清洗的时间段,COD分析仪并无告警记录。照片18至照片21证明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及亮证执法情况。

11.执法全过程记录视频证据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调查询问过程等情况。

12.淮南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在《淮南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为淮南市2023年度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3.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证明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6月份有群众信访投诉且经核实。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收到你单位《关于皖淮南环罚告〔2024〕4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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