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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4-10 10:37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4238644Y,法定代表人汪有清,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花家湖 。

2024年1月16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监督帮扶推送线索,对你单位烟气异常数据进行核查。核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染物正在排放。核查发现,你单位电厂由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公司代管,发包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运营,烟气CEMS委托江苏真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运维,调阅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数据发现,2023年12月7日13:38 分至12月19日11:03分颗粒物0. 59mg/m3左右恒值,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颗粒物实测值长期维持在2mg/m3,2024年1月4日12:52至2024年1月16日检查时颗粒物在0. 55mg/m3左右恒值,颗粒物分析仪处于采样流量故障报警状态,颗粒物分析仪无法正常采样,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且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宫元军、吴朵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2.淮南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2023年淮南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3.2024年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12月7日至12月19日、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6日自动监测颗粒物浓度长期恒值,颗粒物分析仪处于采样流量故障报警状态,颗粒物分析仪无法正常采样,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且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事实;

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你单位颗粒物分析仪采样流量故障报警,颗粒物分析仪无法正常采样的事实;

5. 2024年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12月7日至12月19日、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6日自动监测颗粒物浓度长期恒值,颗粒物分析仪处于采样流量故障报警状态,颗粒物分析仪无法正常采样,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且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事实;

6.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日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12月7日至12月19日、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6日自动监测颗粒物浓度长期恒值的事实;

7.《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证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许劼、徐作社、胡乔丹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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