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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2-06 09:58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张*龙:

性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121*********831,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大郢村老张组。

我局于 2023年11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你名下的一台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号码为11061381)在安徽鑫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院内使用时冒黑烟,经淮南市润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测,该叉车尾气烟度检测结果平均值为9.09m-1,超过该车排放限值1.61m-1,存在不合格排放尾气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7日该车主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3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叉车尾气超标情况的事实;

3.2023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主知道车辆现场检测尾气超标的违法情况的事实;

4.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拍摄车辆铭牌和车辆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车辆尾气检测现场和车辆所属铭牌情况的事实;

5.2023年12月27日现场调查询问时亮证执法的照片证据1张,证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亮证执法的事实;

6.2023年12月27日淮南市润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340402172312271531192094),证明该车辆尾气超标情况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田)罚告〔2024〕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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