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4-19 10:5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摩纳珀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DYET7W,法定代表人:李新东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煤化工大道综合服务中心二楼202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4年1月9日,根据上级行政机关交办,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后长期(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9日)处于待机状态,未正常运行;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9日,污水排口巴氏槽内积蓄有污水,污水泵将巴氏槽内的污水送至旁边存放的吨桶内,吨桶内污水满后向外漫溢至草地,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相关配合调查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你公司污水自动监测设备处于待机状态,未正常运行;污水排口巴氏槽内积蓄有污水,通过污水泵将巴氏槽内的污水送至排口旁边的吨桶内,吨桶水满后向外漫溢至草地的事实;

证据3. 2024年1月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了你公司污水自动监测设备处于待机状态,未正常运行;污水排口巴氏槽内积蓄有污水,通过污水泵将巴氏槽内的污水送至排口旁边的吨桶内,吨桶水满后向外漫溢至草地的事实;

证据4. 2024年1月2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了你公司冷凝液收集池的现状;

证据5. 2024年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你公司污水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后长期处于处于待机状态,未正常运行;污水排口巴氏槽内积蓄有污水,通过污水泵将巴氏槽内的污水送至排口旁边的吨桶内,吨桶水满后向外漫溢至草地的事实;

证据6. 2024年1月2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了你公司污水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后长期处于待机状态,未正常运行;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9日,污水排口巴氏槽内积蓄有污水,通过污水泵将巴氏槽内的污水送至排口旁边的吨桶内,吨桶水满后向外漫溢至草地的事实;

证据7. 2024年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编号G010916)进行送达的事实;

证据8. 2024年1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你公司污水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后长期处于处于待机状态,未正常运行;污水排口巴氏槽内积蓄有污水,通过污水泵将巴氏槽内的污水送至排口旁边的吨桶内,吨桶水满后向外漫溢至草地,与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水排入污园区污水处理厂情况不符的事实;

证据9. 2024年2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污水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10. 安徽摩纳珀里科技有限公司特种塑料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验收资料,证明你公司冷凝液应该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事实;

证据1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证明你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以及污水排放去向是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情况;

证据12.检测报告(编号G010916),证明巴歇尔槽和吨桶内污水水质情况:

证据13.污水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资料,证明污水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

证据14.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合同,证明了你公司污水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

证据15.关于印发《淮南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你公司是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证据16.《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巡检维护记录表》2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污水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1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9.《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潘)环罚〔20222〕23号网上公示内容,证明你公司2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情况。

上述行为属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六项(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六)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4年4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请给予减免处罚的报告。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减免行政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罚款7.58万元。

2、污水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不符罚款2.9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捌佰元整(¥1048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9日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