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不罚〔2024〕3号
安徽森吉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UY1AF20,法定代表人葛德培,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路8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安徽森吉制药有限公司开展夜间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但污水处理站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加盖不完全,同时配套的风机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一级碱吸收+生物除臭+一级活性炭纤维吸收)电控系统未开启,整套处理设施处于未运行状态。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产生废气主要为氨气、硫化氢、NMHC及臭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应经一级碱吸收+生物除臭+一级活性炭纤维吸收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孙康作为安徽森吉制药有限公司管培生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证据2.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森吉制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但污水处理站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加盖不完全,同时配套的风机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一级碱吸收+生物除臭+一级活性炭纤维吸收)电控系统未开启等情况。
证据3.2024年3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森吉制药有限公司高端医药原料药生产基地项目目前处于调试运行阶段,尚未验收,因2024年3月11日好氧池污泥上浮,故拆除好氧池上盖板并停运污水处理站配套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
证据4.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安徽森吉制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加盖不完全,同时配套的风机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一级碱吸收+生物除臭+一级活性炭纤维吸收)电控系统未开启等情况。
证据5.执法全过程记录视频证据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调查询问过程。
证据6.《安徽森吉制药有限公司高端医药原料药生产基地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染物检测评估报告》1份,证明在盖板部分开启,污水处理站污染治理设施及风机未开启状态下,对外环境影响轻微。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淮南环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环境危害后果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