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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18号

发布日期:2024-07-04 10:39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中建材腾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QNFF83,法定代表人:赵宇,地址: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煤化工大道综合服务中心西500米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4年1月3日,根据上级行政机关交办,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1)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2024年1月3日至5日现场检查时,将部分物料名称及数量进行篡改,提供虚假原料入库及产品出库台账。(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危险废物。2022年1至10月焚烧炉二燃室(高温段)温度低于1000摄氏度。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炉膛内正常燃烧时的二燃室(高温段)测点温度为1040 摄氏度,焚烧炉工况不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规定的焚烧炉高温段温度>1100 摄氏度的要求。(3)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焚烧炉未建立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无专用管理台账,脱硝设施长期不运行。(4)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企业焚烧炉配套的烟气自动监测采样探头长期堵塞故障,影响采样监测,导致2022年1月26日以来,氮氧化物实测浓度维持在10mg/m³左右,远低于正常运行时排放浓度。(5)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你公司申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收集、贮存、利用。2023年11月,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危险废物32.97吨至你公司。该单位超危废经营许可范围将32.97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6)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2023年8月,你公司从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基叔丁基醚的危险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79.35吨,2023年11月,该公司从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危险废物(HW02医药废物)32.97吨,均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6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份,证明了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相关配合调查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1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2022年2月下旬至检查时,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探头延长杆堵塞,造成NOX实测值长期低于5mg/m³。

证据3. 2024年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用热电偶测量焚烧炉二燃室温度,低于1100℃。

证据4. 2024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自动监测设备堵塞清理后,2024年1月4日生产时,NOX日均实测值103.84mg/m³。

证据5. 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2022年1-10月,生产时二燃室温度长期低于1100℃,台账记录尿素使用量大于购买记录。

证据6. 2024年1月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焚烧炉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情况。

证据7. 2024年1月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焚烧炉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时的NOx排放情况。

证据8. 2024年1月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焚烧炉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显示NOx数据长期异常情况。

证据9. 2024年1月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焚烧炉废气二燃室温度低于1100℃情况。

证据10. 2024年1月1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焚烧炉废气二燃室温度长期低于1100℃情况。

证据11.2024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2022年2月下旬至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长期不正常运行,NOX实测值长期在10mg/m³左右。

证据12.2024年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二燃室温度低于1100℃,长期不投加尿素的情况。

证据13.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长期不投加尿素情况。

证据14.2024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你公司非法焚烧处置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的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危险废物,且未执行危废转移联单。

证据15.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制作虚假台账,非法焚烧处置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的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危险废物32.97吨,从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基叔丁基醚的危险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79.35吨,从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危险废物(HW02医药废物)32.97吨,均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证据16.2024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1月3日至5日现场检查时,企业为掩盖超环评范围生产经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将部分物料名称及数量进行篡改,提供虚假原料入库台账。

证据17.2024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焚烧炉烟气脱硝装置长期不正常运行情况。

证据18.2024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领导构架。

证据1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为是收集、贮存、利用。

证据20.《中建材腾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 50000吨有机溶剂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及批复、验收资料,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为是收集、贮存、利用,焚烧炉处置的是项目产生的精馏废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及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气,焚烧炉二燃室应达到1100℃以上。

证据21.中建材腾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 50000吨有机溶剂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变动影响说明,证明你公司经营类别变化的情况。

证据22.《安全操作规程》,证明了尿素和活性炭在焚烧炉废气处理装置的作用是脱硝和去除二噁英。

证据23.《尿素采购合同》及相关票据,证明2022年以来尿素台账记录使用量7.95吨远大于提供的购买记录5吨。

证据24.《企业入库台账》2份,现场检查提供虚假台账,将扬州市昶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来料DMAC伪造成丙三醇,将宜兴市明峰化工有限公司来料DMF伪造成环己酮,将淮南冠先贸易有限公司来料DMF伪造成环己酮,将山东万达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来料DMAC伪造成丙三醇,将江苏希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稀释剂伪造成乙醇,将南通巍泰化工有限公司来料稀释剂未造成丁醇,将杰特(宁夏)科技有限公司来料稀BDO溶液伪造成辛醇。

证据2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且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

证据26.废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委托运营维护合同,证明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情况。

证据27淮南中建材腾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架构、任命通知及人员花名册,证明你公司相关人员任职情况。

证据28.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潘)罚[2024]5号),证明你公司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情况。

证据2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证明了焚烧炉高温段温度应大于1100℃的情况。

证据30.有机溶剂8月份、11月份入厂记录,证明你公司从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基叔丁基醚的危险废物从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危险废物情况。

证据31.《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的回函》,证明你公司从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危险废物(HW02医药废物)32.97吨,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证据32.《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新)不罚[2023]2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从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基叔丁基醚的危险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79.35吨,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证据33.化工产品试生产协议(编号:ZJCTF-B-2023-20),证明你公司与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含甲基叔丁基醚的危险废物协议。

证据34.化工产品代加工合同(编号:ZJCTF-B-2023-5)证明你公司与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含甲醇危险废物协议。

证据35.关于龙溪、沛成公司业务情况说明及发票,说明你公司焚烧处置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的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危险废物,从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基叔丁基醚的危险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从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危险废物(HW02医药废物),均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证据36.原料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收到32.97吨从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醇物料情况。

证据37 .代加工物料未反还统计清单,证明你公司焚烧处置从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含甲醇物料情况。

证据3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证明安徽沛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移的含甲醇和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的物料属于危险废物。

证据39.2024年1月4日情况说明,证明了你公司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

证据40.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证明你公司被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证据4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4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2024年4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请求不予或者从轻、减轻处罚。2024年5月23日我局召开了听证会,经研究,根据听证报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意见不予采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表4-4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2)表14 通用裁量表、(3)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4)表14 通用裁量表、(5)表8-2 无证或者未按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6)表14 通用裁量表,以及听证情况的报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罚款5万元。

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危险废物罚款10万元。

3、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罚款12万元。

4、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罚款4.48万元。

5、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罚款45万元。

6、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罚款10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捌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8648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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