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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7-05 17:21   作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李如同: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5,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马城镇***。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巡查发现,002乡道上窑镇余巷村段路边有一煤炭堆场。调查发现该煤炭堆场为你所有,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有100多吨煤炭,占地面积约130平方米,有约一半煤炭堆体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2. 2024年4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煤炭堆场的地点、堆体体量和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 2024年4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煤炭堆体的现状、亮证执法的情况;

4.2024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煤炭堆体所属、占地、体量、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以及堆场使用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4〕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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