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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7-16 15:0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沈颂斌:

性别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4********0210,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焦化村。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谢家集区园艺场原天阔机械场地内堆放装有黑色飞灰的吨袋且未覆盖,堆体占地面积约40m2,部分吨袋已破损。2024年4月17日收到合肥海正环保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HZLC2002Z),该飞灰不属于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 2024年3月12日沈颂斌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沈颂斌)份,证明了沈颂斌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沈颂斌在谢家集区园艺场原天阔机械场地堆放黑色飞灰未覆盖,堆体占地面积约40m2,部分吨袋已破损,存在飞灰堆放密闭不严的事实;

证据3. 2024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沈颂斌2024年2月7日开始谢家集区园艺场原天阔机械场地内堆放黑色飞灰的吨袋,黑色飞灰为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除尘灰,堆放部分吨袋已破损,存在飞灰堆放密闭不严的事实;

证据4.《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沈颂斌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5.202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合肥海正环保监测有限公司在谢家集区园艺场原天阔机械场地对黑色飞灰进行取样的事实;

证据6. 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合肥海正环保监测有限公司在谢家集区园艺场原天阔机械场地对黑色飞灰进行取样的事实;

证据7.2024年4月17日合肥海正环保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HZLC2002Z),证明了沈颂斌在谢家集区园艺场原天阔机械场地堆放的黑色飞灰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煤矸石、粉煤灰、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7月5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7号),但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

依照《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对你的处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中的表14通用裁量表中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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