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07-17 14:5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235XD,法定代表人:颜海,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潘北矿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21日对你单位东辰生态园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倾倒煤系固废矸石填补水面并在已填补场地上倾倒枯树枝叶、废塑料薄膜、黑色胶皮管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聘用职务通知(创大党委〔2021〕7号)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顾*军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同意肥西三河等9处湿地开展省级湿地公园试点的通知》1份,证明了潘集区泥河湿地为省级湿地公园的事实;

证据3:《安徽泥河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1份,证明安徽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划定范围以及一般控制区范围的事实;

证据4:你单位提供的土地回收租赁等协议5份,证明东辰生态园属于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证据5:你单位提供的东辰生态园矢量边界图2份,证明东辰生态园范围以及部分区域位于安徽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的事实;

证据6:2024年5月15日和5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辰生态园西北角与杨集村交界处,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倾倒煤系固废矸石填补水面,并在已填补场地上倾倒有枯树枝叶、废塑料薄膜、黑色胶皮管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在东辰生态园东南角与北杨集村交界处,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倾倒煤系固废矸石填补水面的事实;

证据7:淮南市生态环境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单位在东辰生态园西北角与杨集村交界处,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倾倒煤系固废矸石填补水面,并在已填补场地上倾倒有枯树枝叶、废塑料薄膜、黑色胶皮管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在东辰生态园东南角与北杨集村交界处,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倾倒煤系固废矸石填补水面的事实;倾倒矸石行为发生于2022年10月29日至2023年3月9日间某个时段的事实;于2022年10月29日之后倾倒有枯树枝叶、废塑料薄膜、黑色胶皮管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的事实;

证据8:2024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2年下半年开始,你单位在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倾倒煤系固废矸石填补水面的事实;

证据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刘辉、胡乔丹、刘楠、张驰、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资、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8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证明材料,陈述申辩内容如下:

1.已认识到问题严重性,正全力推进整改,超前完成整改工作;2.未被告知生态园部分区域被划入泥河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内,无违法主观故意;3.处罚将影响你单位资信品牌和数字化车间申报;4.处罚将影响你单位生态园后期规划、建设、开发;5.你单位重视环保工作,已投入较多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6.你单位现阶段经营困难,且吸纳了大量就业人群、承担了社会责任。

经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不予采纳。

依照《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对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圆整(¥9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