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10号
年春生: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4040************,工作单位及职务: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嘉鹏领城20号楼202室。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5月23日对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有2条混凝土生产线,但未履行环评和环保验收手续,现场调查时,该公司现场有生产原料、废料以及商砼运输车辆,仍然存在生产加工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5月10日薄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年春生、薄峰)份,证明了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年春生、薄峰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有2条混凝土生产线,现场堆放原料、废料及停放商砼运输车辆,且未提供环评、验收等资料的情况;
证据3.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有2条混凝土生产线,现场堆放原料、废料及停放商砼运输车辆的情况;
证据4. 2024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及环保验收手续,2019年12月建成后至今仍在生产,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情况;
证据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1份,证明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混凝土生产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对淮南众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中的表12-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金额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