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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16:2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2627893D,法定代表人:宋世能,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东路。

我局于 2024 年6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你单位烟气在线季度比对(第2季度)报告(编号:安澳检202405003号)发现,你单位烟气自动监测氮氧化物、含氧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比对检测时误差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对应的考核指标。其中:氮氧化物绝对误差为-21.28mg/m3,含氧量相对准确度误差为15.8%,烟气流速相对误差为-13.2%,烟气温度绝对误差为-18.81℃。该情形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以及该公司环保质量部副经理刘维伦的身份。

证据2. 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处于生产运行状态,同时配合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3. 2024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了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4.安徽澳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在线季度比对(2023年4季度、2024年第1季度、第2季度)报告3份,证明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存在比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5.《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0722041200202)1份,证明8月13日检测时,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75吨/时燃煤锅炉烟气手工检测结果达标。

证据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元整(57800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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