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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10-22 11:17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姚绍伟:

性别: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7************,地址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张寨村后程第66户。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8月12日对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开展大气监督帮扶移动源检查,该公司厂内有一台国三柴油叉车(产品编号:020309X4611,功率36.8KW)正在使用,经核实你是该叉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该辆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三次检测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值)平均值为1.1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Ⅱ类排放限值(1.00m-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8月12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姚绍伟)份,证明了姚绍伟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拥有并在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使用产品编号为020309X4611的国三柴油叉车的情况,并且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该辆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的情况;

证据3.2024年8月12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院内有一台国三柴油叉车,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该辆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三次检测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值)平均值为1.13m-1的情况;

证据4.2024年8月12日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34040001102408121005179349)1份,证明了你拥有并使用的国三柴油叉车(产品编号:020309X4611,功率36.8KW)于2024年8月12日监测时,三组烟度监测数据平均值为1.1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Ⅱ类排放限值(1.00m-1)的事实;

证据5.2024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拥有并在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使用编号为020309X4611的国三柴油叉车的情况,并且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该辆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2024年8月12日监测时,三组烟度监测数据平均值为1.1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Ⅱ类排放限值(1.00m-1)的事实;

证据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志佳、信明园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1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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