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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10-23 15:2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胜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U14A67B,法定代表人侯建胜,地址淮南市大通区大通工业园一期20号园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省大气监督帮扶组提供线索,我局于20248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喷漆房外侧有漆渣,存在喷漆作业迹象,同时调查发现,你单位因环保管理不到位,730日进行喷漆作业时,未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未使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胜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侯建胜的身份

2. 20248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你单位现场未进行喷漆作业,但喷漆房外侧有漆渣,存在喷漆作业迹象;

3. 202482现场照片证据1,证明你单位现场未进行喷漆作业,但喷漆房外侧有漆渣,存在喷漆作业迹象;

4.202482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单位近期生产情况、环保手续履行、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以及730日省监督帮扶组检查时未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近期喷漆房开启使用等的情况;

5.2024730日省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照片1张、问题移交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未使用)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施行)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圆整(小写:30800元)。

裁量明细如下: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选空间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已密闭取值6%2、逸散范围选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取值0%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选不足1吨取值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选1次取值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选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总分值为6%,裁量金额为2+20-2*6%=3.0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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