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29号
李佩祥:
性别*,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6********3036,住所(地址)******。
我局于 2024 年 8月 30 日对位于潘集区泥河镇潘集区佩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潘集区佩祥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养殖粪污通过排口流入养殖大棚西侧无防渗功能水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潘集区佩祥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与李佩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场经营者李佩祥身份;
2. 2024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养殖场将养殖粪污通过排口流入养殖大棚西侧无防渗功能水塘情况;
3.2024年8月3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养殖布局情况;
4.2024年8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养殖场将养殖粪污通过排口流入养殖大棚西侧无防渗功能水塘情况;
5. 2024年8月3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养殖场养殖肉鸭数量达到规模化与将养殖粪污通过排口流入养殖大棚西侧无防渗功能水塘情况;
6.《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养殖场已达到规模化养殖;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潘集区佩祥养殖场执法文书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9.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3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肆拾捌元整(¥13148.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