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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31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10:37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潘集区阿峰养殖场养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8LL5ND15,经营者王**,地址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王咀村西王自然庄52户。

我局于 2024  8  21 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殖场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潘集区阿峰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雪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雪峰的身份;

2.20248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养殖场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外环境的情况;

3.2024821日对王雪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养殖场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外环境的情况;

4.现场照片4张,证明养殖场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外环境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外环境的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410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定,我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肆拾捌元整(¥13148.00元)。

你养殖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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