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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32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10:38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HRDP5E,法定代表人盛建兴,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煤化工园区。

我局于 2024  7  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UV光氧装置进气管道与治理设施连接处未密封、UV灯管损坏1个、设施活性炭失去吸附能力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环部部长王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包装班长王四化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公司安环部部长王林、包装班长王四化的身份;

2. 20247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UV+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包装系统工序布袋除尘器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47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UV+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及包装系统工序布袋除尘器不正常运行为事实不成立的情况;

4.202475日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你公司UV+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包装系统工序布袋除尘器不正常运行事实不成立的情况;

6.20248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的情况;

7.2024820日现场检查照片8份,调取的该公司《环保设施维护记录表》复印件1份、《活性炭更换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的情况;

8.20248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包装系统工序布袋除尘器不正常运行为事实不成立的情况;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UV+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公司包装工序布袋除尘器进不正常运行违法事实不成立。

202410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32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你公司UV+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行为罚款人民贰万元整(20000.00);2.你公司包装工序布袋除尘器进不正常运行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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